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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1-1 17:16:50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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