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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行政奖励制定新标准

  2007-1-10 9:02:21 

    记者近日获悉,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已于12月上旬正式发文,对行政奖励制定出新标准。

    
根据《自治区行政奖励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新的奖励标准是: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或奖品;授予自治区先进(模范)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的,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00元的奖金或奖品。个人记一、二、三等功的,分别一次性发给不超过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金或奖品,颁发奖章和奖励证书;集体记一、二、三等功的,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分别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金或奖品。给予个人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500元的奖金或奖品。给予集体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或奖品。

    
由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与自治区人事厅联合实施奖励的,执行标准为:给予个人奖励的,由两部门联合颁发奖励证书的,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或奖品;给予集体奖励的,由两部门联合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一次性发给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或奖品。据了解,各市、县(区)政府可按照适当低于一级政府同类奖励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地奖励工作和财政实际情况,制定行政奖励标准。

 


转自: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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