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印发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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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需求的预测,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合理确定矿业权数量和规模。要按照稳定东部生产规模、加大中部开发强度、适度加快西部后备区资源开发的原则,搞好开发布局,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建设与其相配套的运输通道和煤炭加工利用项目。 (二)严格办矿审批程序,禁止违规建设。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等规定,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和采矿许可等审批工作,确定开采范围、矿井规模和开采方案。要做到“三个严禁”: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严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开发规模;严禁把整装煤田化整为零,“大矿小开”。 各地对现有在建项目,要集中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于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建并给予处罚。凡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坚决下马;凡未全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开办煤矿、采矿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手续的,要重新报批;凡勘查程度不够的,要待补充勘查后重新报批;凡“批小建大”的,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新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新投产矿井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扩建。对拒不停止建设和实施整改的,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予以制止。 (三)按照可持续发展要求,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 按照全面提高煤炭行业整体素质的要求,提高开办煤矿和进入生产领域的准入条件。在井型标准上,根据煤炭资源开发条件,山西、内蒙古和陕西等省区不低于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不低于15万吨/年;其他省区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在资源回收上,薄煤层、中厚煤层、厚煤层的设计采区回采率,依次不低于85%、80% 和75% 。在环境保护上,要有煤矸石、煤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矿区生态恢复的规划和计划,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和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在安全生产上必须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文件。在从业人员上,必须配备总工程师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经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技能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凡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进入煤炭生产领域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新上煤矿建设项目要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各地新建煤矿、增加生产能力,必须相应关闭淘汰一部分落后能力的矿井,调整优化矿井规模结构。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集约化和规模化开发水平。各省(区、市)要统一规划,对现有达不到最小规模标准的小煤矿,采取由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重组改造一批;小煤矿之间实施资源整合、联合重组,壮大发展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和整合、改造条件的,关闭淘汰一批。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小煤矿的关闭、整合、改造和重组任务。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有效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五)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机制,严格按核定能力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抓紧制定发布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各地要建立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煤矿实施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必须依法履行各种审批核准手续。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报请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上进行变更登记。煤矿必须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指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按核定能力生产的监督管理,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超产部分所得销售收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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