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四)各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级电石工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附则 (一)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电石生产企业。 (三)本条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电石行业发展和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铁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铁合金矿热电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实现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可根据产品特点选择炉型,容量一般不得低于3000KVA。锰铁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 (二)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配备干法袋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能源消耗 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硅铁(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时/吨、硅钙合金(Ca28Si60)不高于12000千瓦时/吨、高碳锰铁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硅锰合金不高于4200千瓦时/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580千瓦时/吨、高碳铬铁不高于2800千瓦时/吨、硅铬合金不高于4800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1800千瓦时/吨,高炉锰铁焦比不高于1600千克/吨。对使用低品位粉矿原料,单位电耗上浮不高于15%。 三、资源消耗 (一)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硅钙合金(Ca28Si60)Si>50%、Ca≥33%,高碳锰铁Mn≥78%,硅锰合金Mn≥82%,中低碳锰铁Mn≥80%,高炉锰铁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微碳铬铁Cr≥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