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