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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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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