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经贸(贸易)发[2003]263号
各市、县(区)经贸委,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加油站清理整顿和专项整治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经贸委曾发布过一系列文件,对加油站审批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大多数地区和单位对加油站新建、扩建和迁建都能按有关规定报批,但也有个别地区、个别单位元视有关规定,越权违规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加油站建设的审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建设的主体必须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两大公司。 二、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和迁建加油站,必须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其他部门和市、县(区)经贸委越权审批的按违规审批查处,并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加油站的改建由市(地级)经贸委审批。改建是指不增加用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的改造与修缮,不得任意扩大改建的范围与内容。 四、偏远地区和乡村道路旁确需布点的加油站(点),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一时难以建设的,允许社会其他单位建设。但必须|按照自治区经贸委批准的规模和条件进行建设,今后也不允许迁移到国道、省道沿线及城镇地区。 五、凡新建加油站,必须由各市(地级)经贸委会同当地规划、土地、建设、交通、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论证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竣工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或委托市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投入运营。 六、实行审批有效时限制。今后新建加油站审批的有效时限为两年,迁建、扩建加油站审批的有效时限为一年。在有效时限内未能动工建设的,审批自然失效。 七、在国道旁,地级市市区(包括市级开发区),通往沙湖、沙坡头等旅游景点的交通要道上建设加油站要讲求建筑风格与建筑艺术,服务功能要求比较齐全,其设计方案要经过自治区经贸委指定的设计咨询机构论证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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