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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7-12 16:43:24 

   第十条 各级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建立青年企业家西部创业园和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青年企业家、留学人员、华人华侨来宁投资创办企业,创业园要为他们提供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一门式”服务。投资创办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后,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8%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区外承担我区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科研经费(包括人才、技术等)投入比例分成;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共享专利;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税后利润的35%奖励本人。
   第十一条 对同一专业3名博士以上或2名博士、3名硕士以上,共同研究的重要科研课题,经联名申请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审核,可获得30万元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或青年科学基金资助,作为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子女在宁入托就学的,可以自主选择学校,由当地教育部门及时办理入学手续;配偶需要宁工作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妥善安置;在宁落户的,由当地人事、公安部门及时办理调动和入户手续,免收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原职称、身份一律承认,贡献突出的可破格晋升。引进人才在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前提下,个人可以应聘到外单位兼职。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引进的人才提供档案保管、聘用合同鉴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社会保险等各项人事代理服务。其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作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推荐、选拔对象。
   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单位引进的人才,在其评先评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继续教育、家属子女入户、入托、上学等方面与国有单位同等对待。各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人才市信息网络、宁夏科技项目信息库、人才供需信息库、定期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留学生组织、海外华人社团等联系,建立工作网络,掌握人才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安排引进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拔尖人才;支持人才信息网络建设。设立宁夏“荐才奖”,对举荐引进人才有功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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