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关于深入实施“三大工程”发展环保产业 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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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好规划。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规划。经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题论证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同时,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研究谋划,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多方筹措资金,引进和吸引外地企业在我市开办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调整结构。全面贯彻落实“七优先一限制”要求,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 1、按照《2005年全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加速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坚决遏制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调整。各工业园区要按循环经济模式进一步完善规划,优先安排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逐步将园区建设成为生态工业园区。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3、生产经营应当重视资源的综合利用,物资、物品在技术、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循环利用与处理: 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再利用的,必须再利用; 可以再生利用的,必须进行再生利用; 可以热回收的,必须进行热回收;不能利用的,必须进行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4、严禁新建下列项目: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 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 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5、严禁改建、扩建下列项目:未采用清洁生产措施技术改造的;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循环利用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的; 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 6、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有利于循环经济的措施: 企业内部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副产品及废物综合利用率;优先采用可利用的废物或二级原材料;对容易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原材料或能源,限期更换可替代的原材料或能源; 同时,鼓励企业之间进行产业整合和物质能量优化集成,延长产业链并形成生态工业链条。 (四)重点突破。重点支持水泥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矿渣等工业废渣,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压余热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支持企业兴建自备电厂等热电联产项目,支持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实现“三废”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五)完善政策。一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把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研究制定全市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从财税、土地、电力等各个方面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支持,形成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 (六)资金扶持。设立石嘴山市循环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项目建设。2005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启动资金,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相应的扶持资金,各县区也要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扶持典型企业和重大循环经济发展项目。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并争取国家、自治区投入,加大对循环经济项目支持,采取补贴、补偿费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行为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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