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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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信贷扶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大力开展银企合作,定期向金融部门推介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争取信贷支持。自治区支持工业企业、乡镇企业的资金要重点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企业倾斜。有条件的园区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企业扶持发展基金,为入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自治区现有扶持工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形成财政支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合力。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城市建设维护费要专项用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十八)实行优惠的人才政策。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科研机构引进急需的高级人才,除享受自治区现有的各项人才优惠政策外,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还可以自行制定一些更加优惠的办法。 (十九)实行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区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六、优化投资环境 (二十)优化提升基础设施环境。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环境建设,提升园区的整体环境和区域品位,为入区企业和单位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创业条件。有条件的园区要做到“七通一平”乃至“九通一平”。要强化园区规划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园区。 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积极发展商贸、金融、文教、医疗、公交、邮政、娱乐、科普、信息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后勤保障。规模较小的园区,要依托城市或城镇,通过资源共享,降低开发成本。 (二十一)优化提升服务环境。各级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不断增强“亲商、安商、富商”意识,建立和完善管理统一的领导机制、办事高效的管理机制、微观搞活的放权机制、效率优先的激励机制和依法办事的约束机制。所有园区都要推行“一站式服务"或“全程代理服务"的模式。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程序。取消不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审批事项,使入区企业和单位在区内得到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积极发展各类中介服务组织。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园区创办中介服务机构,为入区企业和单位提供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使之成为园区管理与服务功能的有效延伸,提高各项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水平。 建立和完善快速准确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产业、金融、贸易网络以及因特网等资源,为入区企业和单位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园区项目上报、信息传送制度,有关部门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汇集整理,并将国家投资政策、投资信息反馈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二十二)优化提升法制环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法律地位,依法调整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园区的建设与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推行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对入区企业征收各种规费要坚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有条件的园区应实行“零收费",切实减轻入区企业负担。 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建设、投产全过程追踪服务工作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方式,健全外来投资者投诉调解机制和投资软环境监控系统,进一步为入区企业和单位营造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政策支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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