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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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发展模式 (六)创新园区的建设开发模式。由政府主导开发建设向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转变。各园区要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开发建设园区的新模式。 (七)创新园区的发展环境。由依靠优惠政策支撑向既依靠优惠政策又依靠环境建设求发展转变。各园区要大力实施环境创新优先战略,从“政策型”转向“功能型”,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为投资者创造规范透明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法办事的法制环境和文明诚信的人文环境。 (八)创新园区的功能分区模式。各园区要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已建成的园区要按照“一区多园”或“一园多点”的思路,调整园区功能分区,将相关产业有计划地引导至专业园区发展。新建园区在起步时就要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有侧重地引进相关建设项目,尤其要注重引进科技含量高的建设项目,通过培育优势特色产业和特色项目形成主导支柱产业。 (九)创新园区的经营模式。要坚持土地经营与资本运作并举,通过经营园区土地实现自我积累、滚动发展,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努力探索利用国内外资金的新途径和新方式。要积极探索占用耕地后妥善安置农民的新机制、新办法,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 四、理顺管理体制 (十)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区和大的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市场化运作”。 (十一)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开发区和大的工业园区一般应设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别为属地党委和政府的派出机构。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自治区级经济管理权限,其他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由所在地政府赋予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各园区要依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化运作的开发建设公司,走“经营园区”、市场运作的路子。 (十二)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是否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地方政府与其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园区内的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社会管理权限,由园区所在地政府规定。 (十三)按照“精简、高效”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人事管理、干部聘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制度。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的用人机制。完善干部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干部的素质。 五、实施政策优惠 (十四)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园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可在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用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切实保证园区建设用地。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和联营联办各类企业。园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对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等产品成长性好的企业,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要简化报批手续,及时审批进区建设项目用地。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方式,加强园区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十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凡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均可自获利年度起,按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年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减免期间,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按优惠税率纳税。其中享受15%优惠税率并且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15%税率减半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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