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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7-12 16:37:31 

    七、加强和改进政府管理
    (十八)建立强化非公有制经济协调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县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切实发挥组织、推动、指导、督查和协调服务作用。指导协调全区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
    (十九)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支持服务工作。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各级发改委和经委要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外事部门要对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对外交流提供便利。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建立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人事、劳动、工商、税务、商务、科技、农牧、国土资源、环保、文化、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积极发挥工商联作为政府协调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桥梁和助手作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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