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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7-12 16:37:31 

宁党发(2005)43号

    近年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取消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都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二)允许进入金融服务业。积极探索、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实力较强、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审批发起成立股份制金融机构。
    (三)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和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自治区区域内所有生产和经营的行业与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在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缴纳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四)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支持发展各类担保机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难问题。允许担保机构适当提高担保手续费和呆坏帐准备金比例。担保机构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担保资金规模较大、成效显著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各类担保机构都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五)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比重。金融机构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在全区经济总量中所占的比重确定相应的贷款规模。建立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银行与贷款担保机构合作,成为担保机构的主办行或承办行,共同发展贷款担保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
   (六)支持股份制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以政府信用和可配置的资源,吸引、支持全国性或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发挥股份制银行机制灵活、服务意识强的特点,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贷款支持。稳定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县设立的分支机构。
    (七)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经营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公司可以股权、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三、建立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九)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投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评估认证、信息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事代理、劳动就业等各类服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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