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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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公路、管道、航空以及交通运输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灌溉、引(供)水、水土保护、水利设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一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与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台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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