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对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招标单位所确定的承包单位无效,建设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二)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项目真实情况招标的,给予警告,终止招标,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招标单位5000元至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擅自启封和修改投标书,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给予警告,责令退出投标; (五)建设工程施工定标后,责任单位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宣布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另行招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十三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互相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定标后发现招标单位隐瞒建设工程项目真实情况的,其中标单位均无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部门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招标办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一:百分计分法 一、原则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方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投标单位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企业综合业绩等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百分计分法即由评委对投标文件,依照评价指标和单项分值,在总分100分范围内打分,得最高分者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 三、如果出现并列最高分时,则由评委无记名在并列最高分者之间投票表决,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 四、百分计分法的评价指标及单项分值一般设置如下: (一)标价 40分 (二)工程工期 5分 (三)工程质量承诺 5分 (四)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保证措施) 20分 (五)投标单位综合业绩 30分 各单项分值,均以满分为限。 五、评标办法 (一)投标报价与评标标底相差在±1%以内者得40分,高于评标标底者按每高于1%扣5分,低于评标标底者,按每低于l%扣3分,超出±3%或±5%以脱标对待。 报价正负百分率=(总报价-标底总价)÷标底总价x 100% (二)投标工期:5分 I、标底工期即国家定额工期 2、重点工程或因情况特殊,工期特别紧迫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可将建设单位要求的合理工期作为标底工期。 3、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得基本分3分。 若投标工期(标底工期,每缩短5天增0.1分)。 (三)工程质量:5分 承诺高于质量要求且无附加条件者,加5分。 (四)施工组织设计:20分 分三个分项内容考核: 1、施工方案 先进 6分 可行 4分 不合理0分 2、质量保证措施 可靠 8分 基本可靠6分 需补充完善 4分 不可靠0分 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完善 6分 需完善 4分 不完善 0分 (五)综合业绩:30分 1、投标单位近三年获县、市、自治区、部级行政主管部门荣誉“证书”;从上一年度元月1日以来,获县级质量安全优良‘‘证”各得1分,市级得2分,省级得3分,部级得4分,按最高“证”的总计分,不重复,不累计,证书范围仅限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三种荣誉证书中的一种。(最高得8分)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