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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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后,如果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允许投标单位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和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 (二)终审:对通过初审筛选出的若干个具备中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以澄清或者答辩的方式进一步评审,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不实行合理低标价法者,可以不进行终审。对于小型工程项目,初审和终审可以不分阶段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招标办的监督下,全体评委依照评标定标依据,逐项进行评议或者独立计分,以全体评委对投标文件内容评价或者得分情况,依次排列名次,评标、定标小组负责人对评标结果进行校核,列为第一名者为中标单位。 第四十三条 当开标后出现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均不在评标范围内时,评标范围确定为审定标底±3%的可扩大至±5%。如还不入评标范围,应当校核审定标底,属于审定标底差错,按调整后的审后标底进行评定。审定标底无误,即以审定标底作为评标标底,以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单位综合业绩两项得分之和的高低为序分别先进行价格协商,择优定标。评标范围确定为审定标底±5%的,不再扩大范围,按以上方法定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定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之处进行必要的澄清。 澄清应当在招标办监督下进行,分别对投标单位进行质询,质询的书面记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鉴后,作为投标文件补充部分。 投标单位不得借澄清的机会更改投标报价或者投标文件中实质性的内容。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者附加优惠条件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招标单位不得借澄清机会提出招标文件内容之外的附加要求。 第四十五条 自开标至定标的期限,一般工程均应当天开标,当天定标,特殊情况经市、县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延长。 如果评标、定标小组因评委意见分歧不能决定中标单位,则由招标办进行裁决。 第四十六条 因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而导致招标失败,应当经招标办核准。 招标失败,招标单位应当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和标底,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不适宜重新招标的,招标单位应当及时向招标办申请议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定标结束后,应当拟制由全体评委签字的评标定标报告,作为评标、定标结论存入该项建设工程档案。 评标、定标结束后5日内,招标单位将招标投标全过程有关资料报送招标办备案,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后到招标办按宁政发[1997]5号文办理各项手续。 中标单位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经报招标办批准,招标单位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由评标结果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以此类推,并按规定报招标办鉴证。 第四十八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各有关管理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审批手续。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评委在参加评标、定标过程中不按规定办法进行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评标、定标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由市建设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条 招标单位不在建筑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招标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评标、定标。已确定中标单位的宣布中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人员及评委有索贿受贿行为的,或者投标单位人员有行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招标并擅自开工建设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取消其6个月在本地区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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