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交易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管理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职责划分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监察、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上简称招标办)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建筑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本细则审查评标、定标小组及组成人员; (二)审定标底;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四)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建筑交易中心及管理 第六条 建筑交易中心是各类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法公开交易的场所。本市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进入建筑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否则,一律视为非法承发包交易。 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签证等管理部门,都要派员进驻建筑交易中心,实行公开集中办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办事单位。 第七条 交易中心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管理进^交易中心的—切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活动; (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三)受委托查处除承发包双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四)调解交易者之间的纠纷; (五)对所交易工程登记建档; (六)承担招标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交易中心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承发包交易双方提供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建设信息; (三)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四)为承发包双方进行业务培训; (五)依法按受管理机关的监督; (六)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建筑交易中心要建立专家评委库供招标单位评标时选用,专家库成员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由市、县建设局审核批准,实行动态管理,聘用期一般为二年。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练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二)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十年以上工程技术或者经济管理人员: (四)自觉服从招标办监督管理。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投资、集体投资以及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装饰装修、市政工程在30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政府投资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标,其它工程必须到建筑交易中心实行议标,并办理有关手续。个人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应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办理工程报建和各项登记、审批手续,接受招标办对其工程项目的审查。发包工程应在交易中心发布工程信息。工程承包单位和监理、咨询等中介服务单位,均应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报名登记、承接工程。 第十三条 招标办在建筑交易中心受理建设单位的发包申请后,对建筑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管理资格的审查,建设单位要具备以下条件: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