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贯彻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
|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预审意见;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投资主管部门签发政府核准文件,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 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根据自治区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及有关规定向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政府核准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属于职权和核准范围、资料真实齐全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出具政府核准文件。 (三)切实做好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和政府核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社会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备案或政府核准后,并依法办理国家规定的其他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和政府核准工作时,不得擅自变更实行备案和政府核准的范围和标准,备案和政府核准工作过程不得收费,不得以备案、政府核准的名义变相审批。备案证或政府核准文件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房管、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有关后续手续的依据之一,以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关。县(区)在对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的同时,要及时给市投资主管部门抄送,市投资主管部门要行使好监督检查的职责,每季度要进行检查一次,平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备案和核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填报项目进展及投资完成情况,投资主管部门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管好用好政府投资,确保投资效益,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度。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一)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即由哪一级政府投资建设,就由该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上一级政府安排资金的,原则上由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1500万元 (含)--50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只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仍需要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不含)以下,建设内容相对简单,资金来源基本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建设方案审批,取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审批。 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由竞争确定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议,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资金,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