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2月25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 04]10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投资管理模式,现对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社会投资的管理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社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 (一)备案制。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自治区及市级等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土地储备整治收益以及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或者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国内外借贷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等资金)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并以项目备案证明取代项目审批文件。备案项目(包括各园区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备案。备案机关只 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依据:一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是符合产业政策;三是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四是属于备案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社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需要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对其实行完全自主审贷。 备案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提出备案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对属于备案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上须注明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用地面积、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技术方案和主要设备、产品方案和生产能力、估算总投资等。备案证有效期为1年。 (二)政府核准制。在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的同时,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投资项目和限制类社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核准管理办法和项目核准目录划分的权限进行核准(其中现有工业企业改造项目由市经济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项目在市辖区内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项目在平罗县域内的由平罗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境外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上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与相关规划;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核准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要求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