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监督检查,促使商业银行贯彻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着力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关注行业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针对各自经营情况,按照《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尽快调整信贷投向,认真组织对该目录涉及项目贷款的清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全信贷资产。要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准确把握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变化趋势,实现贷款科学决策,合理配置信贷资金,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较大的行业,可根据风险大小,区别不同企业和项目,采取在规定范围内上浮贷款利率和上收贷款审批权限等方式,加强风险控制。 (五)建立定期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各银行每季度要将贷款行业结构和质量情况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执行不力,违规审批项目和提供授信支持,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2004年6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半年将视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本通知原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一、钢铁行业 (一)禁止类 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 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 3. 土烧结矿 4. 热烧结矿 5. 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6.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7. 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05年) 8. 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007年) 9.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0.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 11. 化铁炼钢 12. 15吨以上、20吨以下转炉 (2005年) 13. 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和机械制造用) (2005年) 14. 复二重线材轧机 15. 横列式线材轧机 16. 横列式小型轧机 17. 叠轧薄板轧机 18. 开坯用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用) 19. 折叠式热轧窄带轧机 20. 三辊劳特式中厚板轧机 21. 直径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不含生产特殊专用品种机组) 22.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年) 23. 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4.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005年) 25. 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26. 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27. 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0000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