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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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l500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或涉及河流水资源调整配置的城市供水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上述区域内其他旅游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l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办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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