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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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lOO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的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等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5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f]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 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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