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 (2005年本) 简要说明: 1、本目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2、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及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4、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本目录为2005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县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要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协调的跨市、县和涉及自治区内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或地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 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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