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布实施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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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目录》中划分由地方各级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中,现有工业企业改造项目由经委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目录》中规定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可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核准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要求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及其他有关附送文件,应由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应由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自治区重点骨干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可先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划经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内的项目不再申请核准,只需到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经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说明、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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