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给予公开警告;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公开警告。经撤销的项目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项目单位及其责任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类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予以备案的项目,应要求原备案机关予以撤销,或由自治区、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宁 备案〔 〕 号
经审查,以下项目属于备案范围,资料齐全,同意备案。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用地面积: 主要建设内容: 主要生产工艺技术方案: 主要设备: 产品方案: 生产能力: 估算总投资: 申请备案企业凭本通知书办理项目建设有关后续手续。 本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项目未开工或发生重大变化的,本通知书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予受理或办理通知书
经审查,以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办理。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予办理的理由
(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目录》中划分由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是指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中央及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各类专项基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资金,政府接受捐赠的资金,或者使用以上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国内外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以及政府管理的其它建设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以下称核准机关)根据核准权限,对要求实施列入《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审核、批准的行政许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