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级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金融、消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和核准制的衔接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相应改变原来以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为基础的企业投资项目后续手续管理办法,改为以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经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和核准文件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等现象,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对于未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企业投资项目,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开发区要严格执行备案、核准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变备案和核准的范围、条件、内容、时限等。对于在备案、核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反映,同时要加强对实行备案或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发现违反备案或核准管理办法的项目要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已经报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企业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备案和核准的权限和规定,尽快通知项目单位,由其根据目录的规定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对于需要申请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和本《通知》及附件中所称计划单列开发区是指国家级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固原扶贫经济发展实验区。其他各类各级开发区均不属于计划单列开发区,在上述两个计划单列开发区以外的各类各级开发区内的企业投资仍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进行备案或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分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同时设有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和经委的县(县级市、市辖区等)或计划单列开发区。由当地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进行备案管理。要按照规定尽快设立窗口开展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报送备案信息。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实行核准制时,既要严把审查关,又要为企业做好服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行征求土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初步或预审意见,待批准项目核准文件后,再由企些办理土地、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手续,以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核准管理办法中涉及的专家评议制度、社会公布制度、网上备案和核准等可由地方政府开展研究和试点工作,自治区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地区试行情况出台有关实施规定。
附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范本)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予受理或办理通知书(范本)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2005年本)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2005年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核准目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止投资建设(淘汰类)项目目录》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