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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06-10-10 11:42:00 

    (二)成立大武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配备工作人员4名,接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具体事务。
    (三)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小组,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组长:陈志芳   区财政局局长
    成员:蒲丽萍   区审计局局长
            徐占国   区监察局局长
            张玉明   区卫生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
            朱明香   区民政局局长
            张立华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四)隆湖开发区农业办、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方法步骤
    (一)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统一方案开展基线调查。针对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
    (二)宣传动员
    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有针对性地通过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形象、生动的宣传,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办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和好处,树立互助共济的意识,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筹资及措施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采取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机制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1、筹资对象: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
    2、筹资标准: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农民按参加合作医疗的实有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2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市、区级财政补助8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每年每人缴纳10元合作医疗资金。
    3、筹资方式及时间:采取以区政府领导组织收缴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方式。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隆湖开发区农业办、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并在正式运转前一个月上缴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以后在每年的10月底前必须将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全部上交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区财政于12月5日前将下一年配套补助资金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向惠农区划转。
    4、特殊人群筹资: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1954年以前的复退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烈属父母及残疾人等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审核后免收其个人应缴资金,其合作医疗费用由区民政部门和区残联筹集解决,并按时限上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建立档案,发放证件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档案,经过核实向农户颁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五、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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