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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4-23 11:22:46 

石大政办发〔2007〕26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隆湖经济开发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
    现将《大武口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大武口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消防工作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是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隐患和火灾危害,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区政府决定在2006年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自2007年4月20日至8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工作重点
    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农村草料堆场,集员工集体宿舍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以下简称“三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二、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4.未配制消防器材或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5.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7.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未能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工作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排查整治农村草料堆场火灾隐患
    1.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草料堆场内有明火和私自拉设电器线路的,责令限期改正。
    3.未配制消防器材或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4.堆场内工作人员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排查整治“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
    1.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 出。
    2.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物理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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