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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5-11 10:29:48 

    (4)信息报送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清况:
    ②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3] 49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新华社宁夏分社等中央驻宁主要新闻单位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主要新闻媒体可按程序报批后,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区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区属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请,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1.4后期处置
    (1)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的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有关部门及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况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规的意见建议。
    5.2重大群体性事件(1I级)响应
    相关部门、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各自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事件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事发地有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事件处置工作并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事件处置情况。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文化、宣传部门要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应根据全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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