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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5-11 10:29:48 

   (16)区工商一、二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7)区园林管理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处置其他与本部门工作职责有关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8)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为各种突发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19)区信访局参与处置有关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0)区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21)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2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设立事件处置应急指挥部,明确负责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系统的事件处置工作;确定职责及具体分工;研究、制订事件处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由事发地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党政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堵塞铁路干线、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停运8小时以上,或阻挠、妨碍市、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的事件;
    (5)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 5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学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且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8)参与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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