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决算和结算由审计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法人于竣工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决算资料报审计局和财政局。以上两部门在收齐文件、材料后的60日内出具审计、审核意见交发改局。 第二十条 在完成各专业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评定后,发改局及时组织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及相关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要时,可根据工程性质,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初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加强档案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在竣工验收3个月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档案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在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的; (四)未依法签定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等。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预、决算编审时,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预、决算编审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工程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大武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在3万元以下的按以下方法结算:0.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方自行组织审核验收,并根据竣工决算入帐;0.5万元至3万元的项目,由区分管领导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竣工决算入帐。3万元 (含3万元) 以上的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方不得与施工方以造价包干的形式签定施工合同(除招投标中标工程外)。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审计机关提前介入,按照项目进度,及时进行监督和认定。遇有隐蔽工程的,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现场签定《隐蔽工程签证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