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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8-12 15:28:41 

 


石大政发〔2008〕103号

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隆湖经济开发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驻地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大武口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二○○年八月八日


大武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大武口城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的路面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行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并重原则。
    第四条  保护城市道路,人人有责。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危害城市道路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报告。
    第五条  占用道路是指在短期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用城市道路设摊、堆料、施工等改变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道路是指因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路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结构、地上地下管线及养护进行审查和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是城市道路交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交通流量、周围交通秩序和安全设施的影响程度进行审查和管理。
城市规划、工商行政、园林绿化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各自主管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查,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作好占用、挖掘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道路实际使用状况,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
    (二)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进行挖掘道路施工的;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摆摊设点的;
    (四)公安交警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或道路设施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挖掘的道路范围。
    第八条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根据城市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建设使用年限等实行逐级审批。
    大武口市区的朝阳街、山水大道(不包括大平路段)、星光大道、世纪大道、西环路、新区道路(不包括隆湖大道路段)、中心商贸区、中心广场属一级道路路网,对一级道路路网的占用、挖掘,由建设单位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签署意见报辖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大武口市区内其他主干道(道路红线内)和广场属二级道路路网;大武口市区内所有人行道、巷道属三级道路路网。对二级、三级道路路网的占用、挖掘,由建设单位向辖区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签署意见报辖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管护工作具有监督权。

    第二章  道路占用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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