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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5-14 7:58:01 

    (4)评价的主要结论包括:事件等级;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人员的出动是否及时;应急保障物质是否充分、有效;应急单位、人员之间的协作是否高效;应急处置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公众的反映如何;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需得出的其它结论等。
4.9.2调查评估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对事发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环境污染范围和程度、环境恢复方案、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意见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环保局。
5 应急保障
5.1财力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从区政府预备费中列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区城市管理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5.2物力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5.3人力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做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维护、人员防护等保障工作。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1.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6.1.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6.1.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6.1.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6.2.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6.2.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6.2.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6.2.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2.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2.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2.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2.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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