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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8-5-14 7:58:01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8)需要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4.5应急监测和监察
    区应急指挥部请求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监察组,涉事企业配合应急监测、监察组的工作。必要时,向自治区环境监测机构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环境监测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实施不间断监测,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并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6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专家咨询组意见,经请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同意,报请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决定解除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4.9后期处置
4.9.1善后处置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3)对环境应急预案及应急过程进行评价。评价的依据:应急过程记录;各应急单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过程的其它应急信息;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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