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政发〔2008〕59号
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隆湖经济开发区、石嘴山经济开发区: 《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本区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和次生、衍生造成的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1.5.2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协同配合。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