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 行政事业用水 工业用水 经营服务业用水(不含特殊行业) 特殊行业用水 1.35元/立方米 1.70元/立方米 超定额2.25元/立方米 1.80元/立方米 超定额2.20元/立方米 2.50元/立方米 超定额3.75元/立方米 3.20元/立方米 超定额4.80元/立方米
从2004年4月1日起抄见水量,供水价格调整为: 1、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35元; 2、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1.7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2.55元; 3、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8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2.20元; 4、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2.50元(不含特殊行业),超定额每立方米3.75元; 5、特殊行业用水每立方米3.2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4.80元。 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它各类用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用水量或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计算,新用户参照同行业规模用水量核定。 从2005年10月1日起抄见水量,供水价格调整为: 1、以城市居民每户每月生活用水10立方米为基数,城市居民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含10立方米),每立方米1.60元;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0立方米至16立方米的(含16立方米),每立方米2.40元;每户每月生活用水量在16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3.20元; 2、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1.9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2.85元; 3、工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2.0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3.00元; 4、经营服务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2.8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4.20元(不含特殊行业); 5、特殊行业用水定额内每立方米4.50元,超定额每立方米6.75元。 城市特困户生活用水实行优惠政策。2004-2005年每户每月生活用水在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仍执行原供水价格每立方米0.95元不变,10立方米以上按调整后相应加价供水价格执行,2006年优惠政策另行制定。 根据用水性质不同,各类用水用户按以下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2、行政事业用水: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单位用水; 3、工业用水:指一切工业企业(含建筑业)单位用水; 4、经营服务业用水:指一切商业、宾馆服务行业等用水; 5、特殊行业用水:指桑拿浴、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等行业用水。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城市特困户以市就业解困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城市居民特困证》为依据实行优惠政策; 2、公共事业单位(指环卫、绿化、消防、福利、慈善、城市集中供热等单位)用水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或超定额加价; 3、用水单位含有多类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按用水性质不同分表计量收费; 4、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水价后,你公司要加快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对居民生活用水和其他用水单位应实行抄表到户,彻底取消供水及收费的中间环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和用水单位的负担。
电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电 0.447元/千瓦时
商业用电(不满1千伏) 0.746元/千瓦时
商业用电(1-10千伏) 0.736元/千瓦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