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负责人:张立君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
一、区城市管理局考评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有关要求,为了认真落实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奖惩并施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与评选优秀公务员和行风评议活动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方式: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本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分工: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日常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以年底考核结果为准,与单位年度考核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五条 考核对象: 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和工作机构设置与落实情况、基本工作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效果; (四)行政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 (五)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投诉、案件及行政诉讼情况。 第七条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百分制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具体考核标准扣除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分值: (一)业务受理 1、报件申请受理: (1)因工作人员主观原因致使申请人有重复申请现象的被举报并查实的,扣0.5分。 (2)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受理申请,出现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件受理或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件不予受理现象的,扣0.5分。 (3)对咨询者或申请人态度不好被投诉2次以上的,每次扣除0.2分。 (4)受理申请的报件没有及时转交承办科室,影响了后续工作的,每一件扣0.2分。 2、报件催办: 因没有及时催办,超过承诺时限,造成后果的,扣除直接责任人或责任科室0.2分。 3、交办文件: 已办结事项,没有及时通知或送达申请人或没有及时办结,影响工作效率被投诉的,第一次扣除0.3分。 (二)业务承办、协办 1、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报件没有按程序进行及时办理被投诉的,直接责任人扣除0.2分; 2、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报件没有及时予以答复被投诉的,直接责任人扣除0.5分; 3、在承诺的审核周期、时限内应办结而未办结的,直接责任人每次扣除2.0分; 4、在具体行政职责内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责任人每次扣1.5分; 5、出现错误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扣2.5分; 6、履行公务中,经查证确属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现象的,参与人员每次扣2分。 7、被群众重复投诉两次以上的,先扣0.2分,经查实后根据被投诉的事实,视情节轻重酌情扣分。 考核等次结果的确定: 科室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分以上分以上含80分)、合格(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个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含95分);称职(80分以上含80分);基本称职(70分以上含70分);不称职(70分以下)。 第九条 考核的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 按照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在规定考核时间内(原则上每年)由各科室(单位)及个人写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书面自查总结,自行组织阶段或年度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检查并以文字形式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