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1、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度,保障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准确履行城市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履行法定职责,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3、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本规定。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贯彻公开公正、合法性、实效性、权责一致和执法过错追究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局长领导下进行,由大武口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负责年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
执法岗位责任
1、行政执法岗位是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等其他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作岗位。 2、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由局长全面负责,副局长对分管的部门负领导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责任。 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工作业务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法。 4、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2)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3)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4)执行公务时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庄重,用语文明礼貌; (5)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5、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3)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4)隐匿、仿造事实和证据; (5)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6)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行为; (8)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9)对当事人殴打、体罚、使用污辱性语言; (10)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6、为进一步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咨询或者办事,局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 (1)来局机关办事的人员遇到的第一位局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及时处理,需其他办公室处理的,应为其指导引路。如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